责编:陈凯欣
2025-05-09
近期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《股票上市规则》,新增了"事实董事"制度。这一制度的设立意义重大,值得深入探讨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180条的规定,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;同时,如果控股股东、实控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,也需承担相应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。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"事实董事"。
将事实董事纳入法律规制范围,体现了监管机构"实质重于形式"的监管理念。从实际情况看,控股股东、实控人如果未担任董事或高管但实际参与公司事务,就应当被视为事实董事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在正常的公司治理中,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虽然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决策,决定公司发展方向,但他们不应干预公司的日常运作。现实中,一些控股股东、实控人超越了正常界限,实际行使董事或高管的职权,成为事实董事。这种行为既不值得鼓励,也容易引发法律纠纷。
如何准确界定"实际执行公司事务"这一标准,《规则》目前尚未给出明确答案。建议采用"行为清单+综合推定"的方法进行认定。例如,持续参与董事会实质性决策、掌控财务审批权限等核心事项,都可作为判断依据。
同时,为了避免事实董事制度被滥用,需要制定配套规则。例如,在控股股东仅为维护股东权益提出合理建议的情况下,可以明确排除在事实董事之外。
此外,《公司法》中还规定了"影子董事"的概念,即控股股东、实控人指示董事、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连带责任。与影子董事不同,事实董事是实际参与公司事务执行,而非通过指示他人间接影响公司决策。
总的来说,事实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。只有在认定标准上做到清晰明确,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,才能真正实现规范控股股东、实控人行为的目的,推动公司治理走向现代化。